(2015)温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聂方五与浙江耐驰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聂方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斌,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耐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后章路139号南首。法定代表人:孙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方五与被告浙江耐驰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方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依照规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丁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