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贵诚,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三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贵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2年10月,邓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3月3日双方在衡南县谭子山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1月15日生育长女王俪蓉,2007年9月12日生育次女王秋霞。长女王俪蓉一直由王某某父母在带养,次女王秋霞一直由邓某某抚养,自2012年2月后也由王某某父母在带养。婚后,邓某某、王某某一起在外务工,但夫妻间经常因为小孩抚养问题发生争吵,且王某某怀疑邓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难以沟通,自2012年元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18日,邓某某向该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被该院判决驳回。之后,夫妻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邓某某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夫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审认为,邓某某、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前较为了解,婚后双方用心经营家庭,生育两个女儿,夫妻关系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较为牢固,婚后夫妻之间虽然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暂时分开生活,但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多加强沟通,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邓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邓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邓某某负担。上诉人邓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邓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子女抚养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邓某某与上诉人王某某离婚,并由上诉人抚养一个女儿。被上诉人王某某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间,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邓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间长达十余年,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两个女儿。虽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争吵分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多加强沟通,夫妻双方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故对邓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匡光美校对责任人:邓琳打印责任人:匡光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