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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华山、王风英、张长宝、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华山,王风英,张长宝,张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18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华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杨华山。被申请人王风英。被申请人张长宝。被申请人张建军。申请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华山、王风英、张长宝、张建军款项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