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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孔某、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原审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住所地汶上县苑庄镇府前路。负责人王某。原审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时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