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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昱堂,男,l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号。法定代表人:叶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江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峻,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程继伟审 判 员  晏幼峰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