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昱堂,男,l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号。法定代表人:叶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江丽,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峻,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昱堂、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程继伟审 判 员 晏幼峰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