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响执字第0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耀林、尹和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耀林,尹和兵,王东,欧海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耀林。被执行人尹和兵。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欧海京。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林、尹和兵、王东、欧海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耀林归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尹和兵、王东、欧海京负被告张耀林归还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张耀林、尹和兵、王东、欧海京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东、欧海京履行了24万元。余下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东、欧海京履行了24万元。余下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短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全部执行到位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