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薛俊与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薛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首钢胜利机械厂退职职工,住甘肃省皋兰县。。被执行人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皋兰县。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皋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薛俊经济损失132542.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元。因被执行人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薛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海鑫电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薛俊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皋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董世忠执行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缪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