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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X与被告武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武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侯X,女,1984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武X,男,1982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武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