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X与被告武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武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侯X,女,1984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武X,男,1982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与被告武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