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贾永兵,职务经理。申请人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358732,出票人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阳市天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付款行为广发银行安阳彰德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清徐县康立机械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