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郝俊华、王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郝俊华,王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刘立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发广,男,太原融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郝俊华,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王靖,女,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郝俊华之妻。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郝俊华、王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还清贷款,遂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保全费4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