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赵某。被告: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