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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赵某。被告: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