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与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宋××。被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5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5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