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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55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籍华人。委托代理人刘月德(被告之祖父),。原告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远华、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月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同学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被告于2007年随父母到美国工作生活,于2013年取得美国公民资格。2013年4月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双方多次沟通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后达成一致,均同意离婚,但因被告在国外,无法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提交结婚证两册。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归还原告在订婚时赠与被告的六件首饰,不要求原告返还彩礼。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驻休斯顿总领事馆公证书两份;2、被告护照复印件一份;3、授权委托书一份;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邻居、同学关系,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举行结婚仪式,仅短暂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因被告长期在美国生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订婚时,原告赠与被告和田玉项链和和田玉项链坠一套、和田玉手链一条、和田玉脚链一条、和田玉手镯一个、男士戒指一个(24K黄金包碧玺石)、男士和田玉腰牌一个(鬼脸图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依法准予。被告自愿返还原告赠与的订婚首饰六件,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二、被告刘××归还原告杨××和田玉项链和和田玉项链坠一套、和田玉手链一条、和田玉脚链一条、和田玉手镯一个、男士戒指一个(24K黄金包碧玺石)、男士和田玉腰牌一个(鬼脸图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杨××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璐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