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88号原告:吴伟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严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