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魏美霞、XX飞诉刘国栋、刘晓东 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美霞,XX飞,刘国栋,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509号申请人魏美霞,女,1977年11月20日,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申请人XX飞,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原告魏美霞、XX飞诉被告刘国栋、刘晓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美霞、XX飞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栋、刘晓东在德岭山镇的工资另案扣留,(2014)乌中民初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刘国栋的房屋有抵押贷款,无法作价拍卖,且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