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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宫玲玲与被执行人史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宫玲玲,女。被执行人史根学,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宫玲玲与被执行人史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史根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宫玲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根学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宫玲玲因交通事故身体残疾,其丈夫常年患病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对本案进行司法救助197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宫玲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