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担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严宣文,杨先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担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负责人周剑,行长。被申请人严宣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被申请人杨先珍,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孝文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严宣文早已外出,且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被申请人杨先珍明确提出异议,称借款时其未到场,不知晓借款的事实,故本案不适宜直接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房产以实现申请人担保物权,应当另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潘孝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