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新华与姬忠武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华,姬忠武,杨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胡新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姬忠武,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杨新兰,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华与被告姬忠武、杨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胡新华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