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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新华与姬忠武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华,姬忠武,杨新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胡新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姬忠武,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被告杨新兰,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华与被告姬忠武、杨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胡新华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