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与骆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骆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7559-4。法定代表人李成,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骆大云,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骆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骆大云银行存款1525.8元,扣划至奉节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