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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与骆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骆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7559-4。法定代表人李成,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骆大云,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骆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骆大云银行存款1525.8元,扣划至奉节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