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彩球与林浩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于2004年相识,于2007年4月7日未婚生育女儿**,于2009年3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以夫妻双方婚后经常争吵,!!于2011年带女儿回家居住,经其劝回无果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原审诉讼请求,!!表示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婚生女儿,但认为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至今,@@一直没有支付过女儿抚养费,自女儿出生后至今的生活费,按每年8000元计共64000元,女儿入读幼儿园后的费用每年5000元,3年共15000元,现读小学编外生2年,每年2000元,共4000元,抚养女儿人工费每月2000元共6年为144000元,未婚先育罚款18000元,合共227000元,由@@、!!各负担50%为122500元。@@则认为女儿并不是出生后就由!!父母照顾的,其和!!最少共同生活了二年,确认除共同生活的二年外的时间里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并表示其无能力支付以前的抚养费,但今后的抚养费同意支付每月500元。!!确认其主张的未婚先育罚款18000元尚未交纳,对其他各项费用亦无提供相关依据佐证。原审法院认为:@@、!!的婚姻虽是经自由恋爱后未婚生女后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离婚,!!亦表示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对于女儿**的携带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由!!携带抚养的一致意见,亦应照准。抚养费参照当地生活水平,由@@每月支付700元为宜。对于!!提出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其父母代为照顾抚养,@@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要求@@补偿这期间的抚养费等共122500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由于这期间是@@、!!尚未离婚,抚养子女的义务双方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此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与!!离婚;二、@@、!!的女儿**由!!携带抚养,由@@从2014年7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直至**18岁止,2014年7月至12月的费用共42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给!!,从2015年1月起的抚养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在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支付。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负担。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以及女儿的抚养问题没有异议,但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无须支付自女儿出生后的抚养费、学费、人工费是错误的。女儿自2007年出生后一直由上诉人的父母抚养教育,被上诉人一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按每年8000元计共64000元,女儿入读幼儿园后的费用每年5000元,3年共15000元,现读小学编外生2年,每年2000元,共4000元,抚养女儿人工费每月2000元共6年为144000元,未婚先育罚款18000元,合共2270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负担50%为122500元。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补偿支付未尽父亲责任款122500元。被上诉人@@辩称:答辩人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因为没有离婚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上诉人把女儿带走就应该有能力抚养,答辩人没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在一审诉讼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只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父或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本案中,上诉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儿的抚养费,与上述规定不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如果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故提出主张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上诉人在离婚诉讼时提出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也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劳动收入属于夫妻共有,子女抚养费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必要开支,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或没有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一方支出的抚养费可视为是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支出。据此,对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平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