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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172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瀚。委托代理人钟成涛。被告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宇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钧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各案各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各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