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钟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l5年1月10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16时许,郑某某致电被告人钟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以人民币25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甲基苯丙胺1克,由钟某将毒品送至郑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塘朗新村某房的住处,郑某某需另向钟某支付车费人民币50元。当日23时许,钟某携带毒品来到郑某某住处,交给郑某某甲基苯丙胺1包并收取郑某某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钟某抓获,现场在钟某处缴获上述毒资人民币300元及甲基苯丙胺1包,在郑某某处缴获上述甲基苯丙胺1包。经鉴定,在被告人钟某处缴获的甲基苯丙胺重0.48克,在郑某某处缴获的甲基苯丙胺重0.9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毒资照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案发过程,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郑某某、李顺仁、郑俊、王章奎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郑某某、李顺仁、郑俊的辨认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28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侦破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