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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岑福康与林云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福康,林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岑福康。被执行人林云朝。申请执行人岑福康与被执行人林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朱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岑福康于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云朝已按协议内容履行执行款7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尚欠款仍在履行期间内,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普执民字第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