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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芬、李某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芬,李某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某,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某芬,女,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某见,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芬、李某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