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旺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福来尔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洁利日化有限公司,武汉博旺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福来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易家岭村新帮1028号。法定代表人闫天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博旺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商业中心三期E10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福来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危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洁利日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博旺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福来尔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矛盾较深需时间协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