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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冯国与张凤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国,张凤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冯国,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凤桂,男,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邓先虎,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冯国诉被告张凤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冯国自愿撤诉,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冯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