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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诉被告谭顺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谭顺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牛武镇清泉寺村。法定代表人李峰,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顺兵,男。委托代理人马奇,延安市宝塔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诉被告谭顺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于2015年4月9日以其与被告谭顺兵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富县牛武镇郭家洼煤矿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人民陪审员  任占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