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启芳与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芳,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启芳,女,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罗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启芳与被执行人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万元及诉讼费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