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倪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