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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冰、吴頔与徐晶晶、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吴頔,徐晶晶,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刘冰。原告吴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吉爱之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69号(保险公司西)。负责人刘超。被告徐晶晶。被告李辉。原告刘冰、吴頔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吉爱之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徐晶晶、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吴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冰、吴頔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