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遂献与包冬展、包荣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遂献,包冬展,包荣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闫遂献,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官庄镇闫寨*组***号.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包冬展,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黄台岗镇包营村包营*组。被告包荣旺,男,1990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包营村包营*组。原告闫遂献诉被告包冬展、包荣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遂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闫遂献负担。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于林立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