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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遂献与包冬展、包荣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遂献,包冬展,包荣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闫遂献,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官庄镇闫寨*组***号.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包冬展,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黄台岗镇包营村包营*组。被告包荣旺,男,1990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包营村包营*组。原告闫遂献诉被告包冬展、包荣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遂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闫遂献负担。审判长  叶俊凡审判员  于林立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