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安阳市豫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玉英、梁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豫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玉英,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责人刘富国。被执行人安阳市豫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制国。被执行人鲁玉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梁飞,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安阳市豫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玉英、梁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阳市豫安公证处(2010)安豫证经字第4495号公证书及(2013)安豫证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豫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玉英、梁飞名下银行存款肆万陆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