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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2)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教师。被告:牛某某,男,土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士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