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向、XX与被告刘江涛、赵合志、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向,XX,刘江涛,赵合志,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079-1号原告王道向,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原告XX,女,生于1972年4月26日,汉族。被告刘江涛,男,生于1995年12月26日,汉族。被告赵合志,男,成年。被告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王道向、XX与被告刘江涛、赵合志、国元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合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86**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XX所有的人民币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合志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786**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