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育华与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育华,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357号申请人夏育华,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昌,董事长。申请人夏育华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104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市元泰置业有限公司承诺2015年5月底前完善商品房办理产权相关手续后支付这笔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