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孔某甲。被告孔某乙。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被告孔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3月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脾气不合,后来因家庭小事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原告生育大女儿后,被告就外出打工,但从未向家里带钱,后来才知道被告在外面经常打麻将,原告一过问,被告就与原告争吵,在争吵中被告还动手打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2011年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外省打工,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再次要打原告而被他人劝阻。由于原告与被告无法沟通,被告迷恋赌博,不管孩子、不尽丈夫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孔某丙、孔某丁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可分割,也无共同债务;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乙辩称:被告与原告属自愿结婚,近几年,除农忙外被告外出打工是事实,但原告所诉被告打工的收入不交家庭及不管子女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现产生予盾,主要是原告不把被告当家人看待,只要原告对被告好一点,被告坚信能处理好现在的矛盾,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1页)、结婚证2本,欲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现有家庭成员;2、被告所写的保证书1份,欲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保证不再赌博。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举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所指的赌博,自己只是偶尔与熟人玩麻将,并不经常玩。针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举的第1项、第2项证据,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举证明材料。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认识后谈婚,于同年11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于2006年3月9日双方自愿补办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入赘。原、被告婚后与原告之父孔某戊、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于2007年8月23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孔某丙,现9岁;2013年8月29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孔某丁,现1岁零9个月。家庭现有正房三格(楼房、瓦房),厨房一格,属原、被告婚前原告的父母所盖。原、被告婚后家庭新建水池4个,投资约16000元。被告的个人用品现在原告家的有:五门柜一个、皮箱二个。原、被告婚后从2007年起,因被告有时玩麻将及家庭琐事,原、被告时有发生争吵。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从原告家回娘家,后直接外出打工未告知原告。现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且婚后原告已生育两个子女,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和双方缺乏沟通以及被告有时玩麻将。只要今后双方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加强沟通、互敬互谅,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被告对有时玩麻将的不良习惯有所悔改,夫妻是能够和好的。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夫妻关系的现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孔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甲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