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沿民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甲与吕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甲,吕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确字第10号申请人吕甲,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吕乙,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吕甲、吕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丽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吕甲、吕乙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吕乙放弃对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山潘一村XX幢XXX室产权的继承权并赠与吕甲;二、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山潘一村XX幢XXX室的产权由吕某某独继承。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