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双文与被执行人安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极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双文,安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孙双文,女,194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安晓华,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孙双文与被执行人安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双文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在上次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4年4月起在保留被执行人安晓华生活必需费用后按月扣留其退休工资收入,定期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次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收入后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