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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冬冬寻衅滋事罪,郑冬冬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94号罪犯郑冬冬,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冬冬犯寻衅滋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5.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