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金浩与高连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石金浩,居民。被执行人:高连存,农民。申请执行人石金浩与被执行人高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发生债权债务时,系被执行人高连存与其妻王秀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高连存之妻王秀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秀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向申请人清偿债务1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