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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金浩与高连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石金浩,居民。被执行人:高连存,农民。申请执行人石金浩与被执行人高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发生债权债务时,系被执行人高连存与其妻王秀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执行人高连存之妻王秀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秀红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向申请人清偿债务1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