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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