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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卓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博达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陈卓,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朱静,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博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总经理。原告陈卓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4月9日,原告陈卓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陈卓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