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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戴颖,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丰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许某某。2014年6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加之双方脾气不合,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准离婚。被告李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与被告相识、结婚、生育情况属实。现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也建立了感情,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互让互谅,夫妻感情尚能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