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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黄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黄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04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传文,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黄传文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兰要求被执行人黄传文偿还借款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传文外出,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玉兰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