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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吉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吉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2号罪犯颜吉和,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吉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颜吉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2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颜吉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吉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向原判缴纳了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吉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且因该犯为严重暴力犯,已对其减幅度予以从严,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吉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