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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金某某,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