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被告:金某某,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戚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