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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银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富达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范红穗。委托代理人:邓峥嵘、蔡晓燕。被执行人:广东富达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军。申请执行人广州银睿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富达利经贸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决主文,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另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4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派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00号汇富商务大厦602房拟采取搜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已不在上址办公去向不明而暂无法实施搜查措施。此外,本院依法分别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A556ML、AL519J号小型车辆的车籍档案,因暂未发现上述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其于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除已查封的车辆车籍档案,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本案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为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021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汤剑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