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卫东、李庆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李庆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291号申请人张卫东。申请人李庆如。申请人张卫东与李庆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的请求,要求对双方于2015年4月8日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河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提交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李庆如归还张卫东借款17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归还1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7000元。如逾期履行,则由李庆如承担违约金3000元,张卫东可就剩余款项全部申请执行。二、李庆如偿还上述借款后,有向原借款人陈国付追偿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卫东与李庆如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