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秀娟与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娟,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赵秀娟,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才,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娟诉被告兴隆县兴隆镇楠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