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催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丹阳亿诺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程葛军民事判���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催字第0043号申请人丹阳亿诺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29079-0,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汽配城。法定代表人程葛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0703355,金额为30000元,付款人为帝宝交通器材(昆山)有限公司,收款人丹阳亿诺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丹阳亿诺车辆部件有限公���,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君 来自: